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转载 > 市政府政策文件 > 正文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巩固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03      信息来源: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

《眉山市巩固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3日

眉山市巩固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45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17年,分级诊疗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基本形成。推进居民健康卡建设与应用,实现全市医疗健康服务“一卡通”。基本建立起以医疗联合体为基础的双向转诊服务体系和以签约服务为基础的基层首诊服务体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水平、服务效率和服务量占比大幅提升,城乡居民就医秩序明显改善。到2020年,分级诊疗服务能力全面提升,保障机制逐步健全,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层级优化、职责明晰、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医疗服务体系基本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新型分级诊疗格局基本形成。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诊疗服务功能定位。城市三级医院主要提供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服务和接收下级医院上转的疑难重症患者,并通过对口支援、远程医疗、医师多点执业等方式,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城市三级中医医院充分利用中医药特色优势,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中医诊疗服务和中医优势病种的中医门诊诊疗服务。城市二级医院主要提供较高水平的医疗服务,接收城市三级医院转诊的急性病恢复期、术后恢复期、康复期及危重症稳定期等患者,同时接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上转的疑难复杂疾病患者。县级医院主要提供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以及急危重症患者抢救和疑难复杂疾病向上转诊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康复医院等(以下统称慢性病医疗机构)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老年病患者、晚期肿瘤患者等提供治疗、康复、护理服务,同时承担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级各类专科医院提供相应的专科医疗服务,接收下级医疗机构向上转诊专科医疗服务。积极探索建立双向转诊利益分配机制。向下转诊患者,转诊医院应提供延续性医疗服务;向上转诊患者,转诊医院应提供前期治疗文书,双方可以协议确定收入分配机制。(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政府。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和规范全科医生培养,建立全科医生激励机制,在绩效工资分配、岗位设置、职称晋升、教育培训等方面向全科医生倾斜。通过实施农村免费定向医学生培养、学历提升、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住院医师培训等多种方式,提升基层卫生人员能力。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加强儿科、精神科、康复科等紧缺专业人员培养。(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教体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编办,各区县政府)

(三)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合理规划布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标准化建设。通过组建医疗联合体、对口支援、远程医疗、医师多点执业等方式,鼓励二级以上医院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提高基层服务能力。加强和规范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明确医师每周工作日,鼓励医师多点执业,探索建立医师多点执业相关方利益分配机制。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35%—40%非基本药物的政策,满足患者需求。重点提升乡镇中心卫生院急诊抢救、二级以下常规手术、妇产科和儿科等医疗服务能力。加强中医药特色诊疗区建设,推广中医药综合服务模式,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防治中的作用。(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委编办,各区县政府)

(四)全面提升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服务能力。根据服务人口、疾病谱、诊疗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县级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加强县级公立医院(包含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临床专科建设,重点加强县域内发病率排名前十位疾病的临床专科建设,推广技术成熟、安全风险可控的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提升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服务能力。重点加强县级中医医院内科、外科、妇科、儿科、针灸、推拿、骨伤、肿瘤等中医特色专科和临床薄弱专科、医技科室建设,提高中医优势病种诊疗能力和综合服务能力。通过上述措施,将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以上,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五)推进医疗资源整合。整合二级以上医院现有检查检验、消毒供应等资源,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慢性病医疗机构开放,探索“基层检查、上级诊断”服务模式。在公立医院探索建立影像、心电、病理、医学检验等集中诊断中心以及消毒供应、血液净化等集中服务单元,鼓励社会资本设立第三方独立影像、检验等机构,整合医疗资源,实现资源共享、结果互认。加强医疗质量控制,推进同级医疗机构间以及医疗机构与独立检查检验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区县政府)

(六)合理控制大型医院诊疗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大型医院履职尽责,落实功能定位,优化门诊服务,提高住院患者服务质量,增加医务人员数量,完善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加强和规范双向转诊。大型医院(三级乙等及以上综合医院)要合理控制总诊疗量和医师日均诊疗量,保证患者合理诊疗时间和诊疗质量,积极推动收治患者病种结构变化和提高三、四级手术开展率,主动将平稳期的康复患者下转至签订双向转诊协议的下级医疗机构接受后续康复治疗。(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区县政府)

(七)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加快建立市、区县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并与省级平台对接,促进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实现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的连续记录以及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卫生机构间的信息互联共享,健康档案信息的统一归集、更新。依托全省统一的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平台实施双向转诊,促进转诊信息透明畅通,转入转出可追溯和动态监管。积极推进“互联网+健康服务”,创新医疗服务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探索建立市域远程医疗服务系统,发展远程影像诊断、远程会诊、远程监护指导、远程手术指导、远程教育等,提高基层医疗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八)完善医疗资源合理配置机制。强化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医疗资源配置方面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制定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标准,通过行政管理、财政投入、绩效考核、医保支付等激励约束措施,引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落实功能定位。发挥三级综合医院在医学科学、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引领作用,分流慢性病患者,缩短平均住院日,提高运行效率。支持慢性病医疗(康复)机构发展。(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九)推进医保支付制度改革。按照分级诊疗工作要求,及时调整完善医保政策。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作用和对医疗费用的控制作用。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强化医保基金收支预算,建立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的复合型付费方式,探索按疾病诊断分组(DRGs)付费、急诊服务、远程医疗服务等方面的付费方式和费用价格改革,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患者按人头打包付费,探索以紧密型医疗联合体为单位实施“超支分担、结余留用”的总额控制,探索确定不同等级医疗机构门诊特殊疾病的慢性病患者支付标准等改革。在规范日间手术和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日间手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针灸、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纳入医保支付的范围。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进一步拉大不同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差距,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支付比例,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对向下转诊的患者不再重新计算起付线,提高补偿比例。对没有按照转诊程序就医的普通病、常见病参保患者应显著降低医保支付比例,确保引导患者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序流动。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扩大患者就医选择面,方便患者就近诊疗。(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政府)

(十)健全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在完善补偿机制的基础上,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结构性调整,探索建立差别化价格政策,进一步拉开不同等级机构间的价格梯度,对医疗机构落实功能定位、患者合理选择就医机构形成有效的激励引导。根据价格总体水平调控情况,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在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费用、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基础上,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项目的价格。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政府)

(十一)建立基层签约服务制度。通过政策引导,推进居民或家庭自愿与签约医生团队签订服务协议。鼓励二级以上医院医师加入基层签约服务团队,探索个体诊所开展签约服务。签约服务以老年人、慢性病患者、结核病等慢性传染性疾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孕产妇、儿童、残疾人等为重点人群,逐步扩展到普通人群。根据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合理划分签约医生团队责任区域,合理确定签约服务家庭户数,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签约服务内容和签约条件,确定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签约医生团队负责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全科医生(临床医生)负责签约对象首诊,乡村医生(社区医生)负责对分级诊疗及医保报销相关政策的宣传。签约服务费用主要通过医保基金、签约居民付费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等渠道解决,具体标准由各区县结合实际确定。完善签约服务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签约服务费对基层医疗机构、全科医生(护士)、乡村医生的分配比例,调动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落实签约医生团队负责人首诊制度,未经签约服务团队医生转诊的,扣减乡村医生(社区医生)签约服务费,不符合转诊要求进行转诊的扣减基层医疗机构签约服务费。(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十二)建立急慢分治管理机制。按照全省统一的急救指挥中心平台标准,推进急救指挥中心平台建设,实现互联互通,提升各级医疗机构急诊急救能力,健全急诊患者预约转诊机制,优化急诊患者就医流程,确保急诊患者就急、就近、就优治疗。以高血压、糖尿病等为突破口,以信息化技术为手段,进一步健全慢性病患者日常管理制度。大型医院为慢性病患者提供精准诊断和适宜于基层长期维持治疗的诊疗方案,畅通与基层医疗机构或中医、慢性病医疗机构的双向转诊渠道,探索建立医联体内慢性病药品代采制度,指导基层加强慢性病患者的管理和治疗。(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政府)

(十三)构建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依托区域综合医联体平台,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为导向,以业务、技术、管理、资产等为纽带,探索建立包括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对口支援在内的多种分工协作模式,规范医联体层级管理,完善管理运行机制。鼓励大型医院与中小型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紧密型医疗联合体或与对口支援医院建立松散型医疗联合体,明确双方利益分配比例,推进优质医疗资源跨区域下沉;鼓励以区县为单位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资源、统一财务、统一绩效”的紧密型医疗联合体,鼓励建设中医医疗联合体;鼓励上级医院出具药物治疗方案,在下级医院或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治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与二级以上医院、慢性病医疗机构等协同,为慢性病、老年病等患者提供老年护理、家庭护理、社区护理、互助护理、家庭病床、医疗康复等服务。充分发挥不同举办主体医疗机构在分工协作机制中的作用,通过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加强费用控制等手段,引导二级以上医院向下转诊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政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统一领导,将分级诊疗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机结合,把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和方便群众看病就医作为下一步工作重点,渐次推进,逐步改善群众就医体验。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分级诊疗制度建设,认真履职尽责,加强配合,共同推进。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规划、设置、审批和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监管,合理划分市、区县监管责任,规范医疗机构和医疗行为,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能力建设,推动大型医疗机构“限量提质”,明确双向转诊制度,优化转诊流程,认真落实常见疾病入院、出院和双向转诊标准。发展改革部门要完善医药价格政策,落实分级定价措施,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体制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管,完善医保支付政策,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机制。财政部门要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加大对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经费投入。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出台配套政策,抓好贯彻落实。

(二)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行业动员。针对医务人员开展形势教育和政策培训,重点宣传分级诊疗制度的具体规定和实际好处,解答群众疑问,引导群众遵从。加强媒体宣传。拓展宣传平台,创新宣传形式,促进群众树立科学就医理念。加强社会动员。围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提升、分级诊疗制度实施成效等,广泛开展群众性宣传活动,引导群众提高认知度和认可度,改变传统就医习惯。

(三)强化督查考核。各区县要将分级诊疗工作作为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牵头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对照工作规划、目标要求和工作进度,抓好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定期公布工作进展情况,确保顺利完成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目标任务。

附件:分级诊疗工作考核评价标准

附件

分级诊疗工作考核评价标准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达标率≥9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比例≥65%。

二、30万以上人口的县至少拥有1所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和1所二级甲等中医医院,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

三、每万名城市居民拥有2名以上全科医生,每个乡镇卫生院拥有1名以上全科医生,城市全科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30%。

四、居民2周患病首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比例≥80%。

五、远程医疗服务覆盖全市100%的区县。

六、整合现有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完善分级诊疗信息管理功能,基本覆盖全部二、三级医院和8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七、由二、三级医疗机构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医疗机构转诊的人数年增长率在10%以上。

八、全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与二、三级医疗机构建立稳定的技术帮扶和分工协作关系。

九、城市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诊疗和管理率达到70%以上。

十、提供中医药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占同类机构比例分别达到100%、100%、85%、7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诊疗量占同类机构诊疗总量比例≥30%。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网站维护技术联系电话:028-376035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8-37603556

网站标识码5114220003  蜀ICP备19026839号-1  川公网安备51142202000001

本页面执行时间为0.05秒